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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機關

烏克蘭的地方自治機關是指透過選舉產生的各級議會與執行委員會,涵蓋村莊、居民點、城市、區與州,由地域性社區透過這些機關管理地方事務。其法律地位由《烏克蘭憲法》《地方自治法》以及烏克蘭批准的《歐洲地方自治憲章》所規範。其職權包括管理公有財產、地方預算、土地資源、住房與公用事業、教育、醫療以及其他地方性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