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自治機關
烏克蘭的地方自治機關是指透過選舉產生的各級議會與執行委員會,涵蓋村莊、居民點、城市、區與州,由地域性社區透過這些機關管理地方事務。其法律地位由《烏克蘭憲法》《地方自治法》以及烏克蘭批准的《歐洲地方自治憲章》所規範。其職權包括管理公有財產、地方預算、土地資源、住房與公用事業、教育、醫療以及其他地方性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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烏克蘭政府確定國家支出優先事項:國防、養老金優先,非必要項目暫停
烏克蘭內閣9月28日通過決定,明確國家支出優先順序,將國防、養老金、社會補助及教師醫生等預算部門工資列為優先,同時推遲非關鍵的新建、重建和城市美化項目。總理科列茨基表示,部分原定國際援助尚未到位,部分原因是烏克蘭未及時履行對國際夥伴的部分承諾。政府已向議會提交第六份戰時預算草案。